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依次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2.公司破產法院肯定會受理,員工債務是第壹賠償對象。他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索賠公司拖欠的工資。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妳的合法權益。
3.公司未向法院申請破產的,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者其他費用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