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第7條締約國應特別註意國內協調,以確保本公約的實施。締約國可依靠反興奮劑組織和體育管理部門及組織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
第12條締約國應根據情況:
(壹)鼓勵和推動本轄區內的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按規定開展興奮劑檢查,包括賽前檢查、賽後檢查和賽中檢查;
(二)鼓勵和促進體育組織與反興奮劑組織之間的協商,允許其成員接受其他國家官方授權的興奮劑檢查團體的檢查;
(三)承諾協助本轄區內的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利用經過認證的興奮劑檢測實驗室進行興奮劑檢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