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包括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環境噪聲排放控制標準和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按適用對象分為工業、綜合、壹般、流域(海域)或區域汙染物排放標準。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特定行業或產品汙染源的排放控制;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適用於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範圍以外的其他行業的汙染源排放控制;壹般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跨行業壹般生產工藝、設備、操作過程或特定汙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區域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特定流域(海域)或區域內的汙染源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