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經科學證明,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殖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可以憑人工繁殖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核定的年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誌,憑專用標誌銷售和使用,確保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