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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漁期內的捕撈規定

法律解析:長江幹流及其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自然水域外,最遲於2026年10月20日0時起,暫時禁漁10年,期間禁止自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此之前禁漁。有關地方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此之前宣布實施禁漁的,禁漁開始時間按照其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