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撤銷;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聘用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的人員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符合餐飲經營條件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並依法處理;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