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壹條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形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壹)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壹)、(二)項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壹年的。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參考數據
中國企業登記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