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藥家鑫賠償原告王思雨、王輝、張平軒、劉小賢經濟損失15146元5角,喪葬費30352元,被扶養人王思雨生活費30352元,共計45498元5角(其中已支付15000元),支付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第三,作案刀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