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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嘉欣殺人案”的罪名和構成是什麽

根據被告人姚佳欣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藥家鑫賠償原告王思雨、王輝、張平軒、劉小賢經濟損失15146元5角,喪葬費30352元,被扶養人王思雨生活費30352元,共計45498元5角(其中已支付15000元),支付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第三,作案刀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