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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社會應急救援能力,根據《山西省消防條例》的授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現役公安消防隊以外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第三條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堅持政府領導、分級建設、規範管理、統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專職消防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第六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第二章隊伍建設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壹)消防隊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鎮的;

(2)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的國家重點鎮和歷史文化名鎮;

(3)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保稅區等。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

(四)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裏,或者人口超過5萬人;

(五)其他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地方。第八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壹)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並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管理單位;

(2)大型發電廠、大型煤礦和民用機場;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四)儲存重要可燃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五)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單位。

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的大型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第九條專職消防隊場(站)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布局,符合建築標準、裝備、消防車輛、專職消防員防護裝備等要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執行特種消防隊建設標準。第十條專職消防隊場(站)建成後,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和更名。需要撤銷、整合、更名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壹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分為專職消防員和專職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因地制宜提出,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配備或者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第十二條招募專職政府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專職消防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齡18以上25以下,符合消防員體能測試標準和體檢要求;

(二)專職消防文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20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消防行業具有滅火救援技能的人員優先考慮。第三章隊伍管理第十三條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日常執勤序列,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實行晝夜執勤、值班交接、休假和銷假制度。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在執勤期間應當集體用餐,夥食標準參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相關標準執行,費用由單位承擔。第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

(三)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宣傳、消防檢查、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數據檔案;

(五)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管理和調度,承擔轄區內外的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

(六)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七)消防設備的日常維護,保持人員和設備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