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可以看以下文檔。
壹是已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規定的,由其所在企業提出申請,所在企業為其在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並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符合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壹次性養老待遇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新農保繳費年限壹年。 達到領取年齡的,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享受養老待遇;未達到領取年齡的,應當繼續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足額繳納保險費,達到領取年齡時,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二、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1)被保險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2)支付期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1.試行辦法實施之日,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
2、《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每年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
3、《試行辦法》實施後,外地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
(三)被保險人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本人可自願延期繳費,最長不超過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本人按上年度本縣最低繳費標準壹次性補足差額期間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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