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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紀實攝影服務合同(第26版)示範文本

模型文本

(2006年版)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攝影行業協會開發

上海紀實攝影服務合同

合同號:

收件人(甲方):

服務提供商(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

為了明確合同的內容,請在選擇項目前打勾□並劃掉空缺的內容。

第壹條服務項目

乙方應提供攝影師姓名,並在甲方舉辦婚禮、會議、活動期間,以數碼攝影和膠片攝影的形式提供紀實攝影服務..

(□是/□否)需要後期制作。

第二條服務標準和要求

(壹)提供服務的攝影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攝影師的姓名和電話號碼。

(2)服務要求

□數碼攝影要求:

(1)采用單鏡頭反光系列,500萬像素□膠片攝影要求:

(1)用單鏡頭反光相機拍攝;

(2)服務時間內,使用品牌□135□120膠片,數量為卷;

□其他拍攝要求。

□後期制作要求:。

□電子相冊:精選照片制作成□VCD□DVD電子相冊光盤;

刻錄CD或其他刻錄介質的品牌。

□印刷:使用品牌相紙,□光面□絨面;相紙大小。

第三條甲方(□是/□否)允許服務項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方完成。可以委托給第三個人的工作。

第四條交貨時間

攝影成品的交貨時間是從MM DD YY到MM DD YY。

第五條服務期限

(1)乙方提供的攝影服務中的拍攝時間為小時;

拍攝開始時間為年、月、日;

拍攝開始地點。

(2)乙方完成所有服務的截止日期之前的日期。

第六條報酬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為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第1項要求延長拍攝時間的,應額外支付拍攝服務費人民幣/小時。(不足壹小時的分鐘數)

第七條結算方式和期限

(1)結算方式:甲方可通過以下方式付款(可多選)。

□現金□銀行卡□支票□其他:

(2)付款方式

第壹期: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乙方報酬的%,即人民幣元;

第二階段:甲方於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第三階段:甲方於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第八條其他協議

(1)甲方如需變更拍攝時間,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

(2)甲方應提前提供活動流程並註明必要場景,作為本合同附件。

(3)如甲方未能在約定日期後六個月內收到成品膠片,乙方不負責保管,但應妥善處理。

(4)乙方應跟進甲方提供的活動,並指示必要的場景。本合同履行後,乙方僅享有攝影作品的署名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只有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才能行使..

(5)乙方保留原始圖像文件或復印件的,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須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隱私。

(七)VCD或DVD格式應與CD-R和DVD-R播放設備兼容。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超過約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首期報酬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可要求甲方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按服務報酬的%支付。

(2)甲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後日內支付服務報酬的,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每日按萬分之壹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3)乙方行使單方解除權後,應以合理方式銷毀制作的膠片、數碼底片及成品。

(4)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應向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全部款項,違約金按服務報酬的%計算;乙方在約定的開拍時間前七天內擅自終止本合同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的兩倍,即人民幣。

(5)如果乙方拍攝的成品缺少約定的所需場景,則每壹個場景元素都要進行補償。

(六)如果本合同約定的攝影師不能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紀實攝影服務,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有義務向甲方推薦其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攝影師..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同時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違約金。

(7)乙方膠片攝影(按36片/卷計),允許廢片範圍(圖像模糊、曝光不足或曝光過度導致圖像質量差、鏡頭空等)為%,超過%的部分,乙方應按實際數量的五倍賠償膠片(不足壹卷按壹卷計),並承擔印刷費用。

(8)如果乙方在處理和拍攝圖像時丟失了所有圖像,乙方應負責退還全部服務報酬,並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服務報酬的賠償金,即人民幣元;如形象部分丟失,應退還丟失部分的賠償,並按上述賠償比例支付甲方人民幣。

(九)乙方必須對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權、隱私權的行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向相關行業協會或消保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壹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負責人):法人代表(負責人):

地址:地址: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電話: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