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封建專制下的黑暗。在封建社會下,他們得以稱霸官僚,無法無天,不講公平。他們處理的案件可以說是獨斷專行,有權有勢就無法承受法律的制裁,對他們的懲罰可以逍遙法外。這種行為本質上是權錢交易,是政治腐敗的證明,但就是這樣壹件事,最終被王太後發現了。
同治末年,有壹個叫胡體安的警察,表面上是警察,實際上是壹個犯罪集團的頭目。有壹次,他帶了幾個人去壹個有錢人家搶劫,沒想到這戶人家是從北京退休回國的高官,主人發現了,肯定要被抓。最後他在抓到胡體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逃跑了,卻只能讓弟弟冒充胡體安。他以為三五年就能走出來,沒想到會受到懲罰。最後弟弟被判無罪,免去縣令職務,發配邊疆。負責審理此案的官員不是被撤職就是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