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畜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保護、管理和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生態環境、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司法、海關、交通等相關部門。配合林業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計劃。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第八條設立省級野生動物保護基金。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獵捕、買賣、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第十條本省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第十壹條本省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和運輸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提供場所或者服務。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廣告,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稱、綽號、圖案的菜譜,吸引、誘導顧客食用。第十三條因科學研究、藥用、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殖和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批和檢疫。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十四條禁止非法獵捕國家和省規定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展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獵捕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進入自然保護區、禁獵區、漁區獵捕的,必須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區域獵捕野生動物或者從事有礙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活動:
(壹)自然保護區;
(二)禁獵區和禁漁區;
(三)候鳥的主要繁殖棲息場所;
(四)城市工礦區、文物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名勝區。
市、縣禁止獵捕區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跨市、縣的禁獵區和禁漁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第十六條獵捕非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禁獵期為每年六月至次年二月,禁獵期為三月至五月。在禁獵期內獵捕野生動物,必須報經市、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七條廣泛開展愛護鳥類和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每年3月20日至26日為我省愛鳥周,8月為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餐飲單位、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單位等。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科學知識,引導全體公民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改掉亂吃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有責任保護本轄區的野生動物,制止各種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獵槍管理工作。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對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十條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