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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主要犯罪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食品安全有以下罪名: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2.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摻有毒藥;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認定有哪些?

1,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過失犯罪有實行行為,但其刻板印象比故意犯罪溫和;

2.過失轉化為故意: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壹法益的危險,但故意未能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