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標準要求並經認證合格的種植農產品。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督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與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公害農產品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和修訂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規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進行抽查,監督和查處無公害農產品加工過程中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查處假冒無公害農產品。
經貿、計劃、財政、稅務、金融、環保、衛生、藥監、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產業政策和本地實際,制定有利於無公害農產品發展的規劃、措施和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采取切實措施,扶持和支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出口和出口。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區域範圍明確,露地種植生產規模達到1000畝以上,溫室、大棚等設施種植達到20畝以上。第六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產地的區域範圍和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並向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七條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完成產地環境現場檢查,並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產地環境檢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經認定合格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如發現不合格,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依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設立標誌,標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名稱、面積、範圍、認定單位、認定時間、生產責任等內容。第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遵守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規定。第十壹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檔案,如實記錄生產過程中病蟲害的發生情況,並對種子、農藥、化肥、植物激素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技術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第十三條禁止向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排放廢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第十四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批準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產品品種、產地區域範圍和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四)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有關專家的評價材料;
(5)生產文件;
(六)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