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第二條規定:“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不得按照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不壹致的內容。”
擴展數據:
餐費不能統壹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應指企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而合理支出的接待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真實的、必要的費用,也是企業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成本。具體招待範圍如下: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費用;
因企業生產經營給予紀念品的費用;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參觀遊覽費、交通費等費用;
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百度百科-業務招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