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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參產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人參資源,促進人參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參種植、加工、經營、檢驗、鑒定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和日化產品中使用的人參應當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參,是指五加科人參屬植物人參和西洋參,包括根、莖、葉、花、果實、種子和幼苗。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人參產業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農業部門下設的人參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人參產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參產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衛生、水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人參產業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通過財政扶持、金融支持、科技支持和產業政策引導,促進人參產業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參產業發展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產業規劃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配置資源、優化產業結構的原則,制定全省人參產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人參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人參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人參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省人參種植面積和規模、產業結構和布局、市場規劃和建設等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科學調整和優化人參種植結構,控制人參采伐用地,鼓勵和支持林下和非林地人參種植,逐步發展非林地人參種植。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人參自然資源狀況,劃定人參種植重點發展區域,依托人參種植重點發展區域,支持培育大型人參企業和人參產業集群,規劃建設人參產品研發和深加工產業園。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市場規律,根據人參產業發展的需要,規劃建設人參專業市場和人參交易集散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建設和發展集餐飲、醫療、美容保健、觀光旅遊和長白山文化為壹體的人參產品銷售市場。第三章種植管理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人參規範化種植規程。人參種植應遵守人參規範化種植規則。

人參種植地的土壤、水源、大氣等環境應當符合人參規範化種植規程規定的人參種植標準和要求。第十三條人參種植重點發展區域的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標準化人參種植示範園建設,推進林下和非林地人參種植試驗示範。第十四條人參種植者應當建立人參種植檔案。人參種植檔案應當在收獲後至少保存兩年。

人參種植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種植者名稱或者企業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種植地塊的位置和土壤測試報告;

(三)使用的種子、苗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途、用量和使用日期;

(四)病、蟲、鼠、草等災害的發生和預防;

(五)種植日期和收獲日期;

(六)質量和安全檢查;

(7)銷售目的地。第十五條禁止在人參種植過程中實施下列行為:

(壹)違反規定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等禁用或者限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使用和利用土壤和苗木中的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三)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灌溉水的;

(四)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醫院垃圾作為肥料;

(五)其他危害人參質量安全的種植行為。第十六條使用采伐跡地種植人參應當實行許可證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實施。

申請采伐跡地種植人參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林權證;

(2)林參間作、人參種植無不良記錄;

(三)現有林地符合林木采伐和利用采伐林地種植人參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