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煤礦勞保必須由煤礦工人提供,對班級中餐也有明確要求。按照法律規定,不是礦山隨便減免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1、
勞動保障部〔2006〕24號關於調整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18號)精神,提高煤礦工人工資收入,穩定煤礦工人隊伍,促進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調整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範圍
井下艱苦津貼適用於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工人,不包括露天煤礦工人。具體分配範圍為:井下采掘工、輔助工、保安人員以及在井下作業、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編制的基層幹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和標準
井下艱苦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內午餐津貼和夜班津貼。
(1)井下津貼
1,地下挖掘機:1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20元/工。
3、安全人員、基層幹部、技術員和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人標準執行。
(2)班級午餐津貼:6-10元/工。
類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於井下作業員工的夥食,不得挪作他用或直接發放給員工個人。
(3)夜班津貼
1,夜班前:6-10元/工;
2.晚班:8-12元/工。
三、調整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對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應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實施煤礦艱苦崗位津貼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津貼不得低於各地確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結合職工出勤情況,除噸煤工資外,還應支付井下艱苦津貼。企業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工資分配向壹線職工傾斜,形成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合理的工資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切實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賦存條件、水、火、氣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聲等工作環境,合理確定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津貼的具體標準。 在兩個月內提出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條件津貼標準調整的具體意見,報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財務和行政部
2006年7月12日
2.《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勞動防護用品選擇規則(GB1165)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相關規定,安排專項資金為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煤礦企業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按照規定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煤礦企業為職工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不得超過使用壽命;督促和教育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員工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儲存、發放、使用和報廢管理制度;不購買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LA);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法查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煤礦企業:
(壹)未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發放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發放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發放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
(七)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