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大手術”?中紀委網站曾刊文介紹,有專家給出了判斷“紅白事”是否是“大手術”的六個基本標準:是否用公款辦“紅白事”;第二,是否使用公物,比如公車;第三,看是否使用公物,比如免費使用的觀眾席;第四,看客人中有沒有管理和服務對象,有沒有收禮,特別是有沒有借機斂財;第五,看客人中有沒有使用公物的情況;第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境。
壹些地方紀委也出臺了相關規定,要求各級嚴格執行“七個嚴禁”:即嚴禁采取分批、多地點等方式變相突破規定規模;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及下屬單位幹部職工參加婚喪嫁娶,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禮金,借機斂財;禁止使用公車、公物、公款等公共資源;嚴禁以單位名義贈送禮品、禮金;嚴禁在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費用;嚴禁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單位工作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嚴禁從事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壹位從事相關領域研究的專家認為,“嚴禁辦大事”的法律依據來自《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不準有“大操大辦婚喪喜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等行為。
中央紀委法律室編寫的《中國* * *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解讀》提出,這裏所說的“婚喪喜慶事宜”,不僅包括婚喪嫁娶,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生日、子女上大學、喬遷新居等與親友共同慶祝的事項。所謂“大事件”,是指大大超過當地普通民眾舉辦的同類事項的規模或消費標準。所謂“造成不良影響”,是指在群眾中或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領導幹部在黨員中的形象。所謂“借機斂財”,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之機,以各種名義收受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物質利益。
誰不準“幹大事”?《廉政準則》適用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和相當於縣(處)級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人員,如縣(市、區、旗)直屬機關黨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黨員負責人,也要照此辦理。這也可以看作是中央規定層面的“禁止辦大事”的對象範圍。
無論是《廉政準則》還是隨後出臺的“堅決制止領導幹部借婚喪喜慶之機斂財”等規範性文件,態度堅決,要求明確。但考慮到風俗習慣的差異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違法行為”並沒有具體的界定標準,而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標準。
各地根據當地情況,大致給出三種具體的“操作方法”
目前,很多地方都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壹些地區還形成了“舉報-公示-曝光”機制,即先舉報後擺酒,再公示要上多少桌、請誰,最後紀委通過暗訪、舉報等方式對違規官員進行及時曝光和懲處。
從“申報”程序來看,有的地方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在組織婚喪喜慶活動前向所在黨組織申報,註明時間、地點、範圍和邀請人員數量。如陜西省寶雞市,要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舉辦婚禮的,應當在婚禮前5個工作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申報,說明理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範圍、宴請人數以及其他我認為需要向組織說明的情況,並承諾遵守相關紀律規定。
針對“曝光”程序,多地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組織協調各級定期監督檢查,特別是在重大節假日等舉辦婚宴的重要時間節點,重點對各地各單位作風建設和黨員領導幹部組織的婚喪喜慶活動進行明察暗訪。對婚喪喜慶活動中發現的不按規定上報、與實際情況不符、違規辦理的問題,壹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至於黨員幹部婚宴能擺多少桌、能收多少禮金、請誰等具體問題,各地出臺的具體“操作辦法”大致可分為三類:
首先是限制表的數量。石家莊、貴陽等地有30個酒道,都明確限制擺酒的桌數,但桌數限制因地而異,大多限制在20桌左右。湖南還詳細要求,幹部操辦婚喪嫁娶,壹方禁止200人以上(20桌)宴請,雙方共同禁止300人以上(30桌)。山西呂梁限定了每桌標準,禁止超過1,000元包括煙酒;
二是限制禮金數額。如廣西省河池市,親屬以外的人參加幹部職工組織的婚禮,每人贈送禮金或同等價值禮品的金額不得超過100元。《湖南省嶽陽市國家公職人員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明確,禮金標準原則上控制在每人200元以內;
三是限制客人身份。在地方要求“官員婚喪嫁娶不準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基礎上,20多個地區還規定不準邀請“同事”。新疆阿勒泰規定,同事、同學、朋友可以到場幫忙,但禁止陪葬。湖南、湖北等地還細化了親屬範圍: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近姻親。
除了向紀委報告、限制桌數等常見規定外,壹些地方還規定了宴請的檔次和標準。在適用對象上,不少地方將範圍界定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有的地方明確包括退休人員、農村“兩委”成員、社區居委會專職工作人員。
黨員婚喪喜慶中的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新頒布的《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是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首先,該條是在原《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壹條的基礎上修改的,原條例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強調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外,還禁止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以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原來的第2段沒有修改。
其次,該條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種違紀行為規定了處分。壹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這種行為,不管是不是鋪張浪費,也不管是不是收受禮金,只要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比如動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都要處理。二是通過組織婚喪喜慶斂財。其主要表現是行為人通過大規模或多次邀約請客,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大量禮金。三是組織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如幹擾、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業務、教學、科研、交通秩序等正常秩序,或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或者實施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並不是對傳統民俗的禁止。只要註意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註意在群眾中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搞簡單正常的婚喪喜慶,也會體現傳統的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