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2009年下半年向所有有意願認購經濟適用房的職工集資之初,我們會將此任務展示給沈陽鐵路局所屬各單位,檢查在冊職工是否符合認購條件。使用募集資金後無需“回頭看”和再次清理。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預售辦法》的發布是沈陽鐵路局的邀請。是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員工按照《預售辦法》的規定支付預付款的要約,是鐵路局收到預付款並出具收據的承諾。支付購房款的職工與沈陽鐵路局之間的合同關系,已構成買賣雙方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如果沈陽鐵路局進行清算通知,將構成單方違約。按照市場原則和慣例,不僅應該返還預付款及利息,還應該雙倍返還預付款,因為預付款具有存款的法律屬性。
2.假設鐵路局及其下屬單位對被認購職工是否符合認購條件的審查準確性不承擔法律責任,即賣方在此完全可以免責。根據《預售辦法》房屋銷售政策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繳納預付款的職工在購房前放棄購買權的,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返還給本溪。對於不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職工,壹經查實,全額退還,不支付利息。“為什麽清理通知和預售措施有矛盾,被清理出去不符合認購條件的員工全額退款並支付利息?如果妳心裏沒有愧疚,誰會這麽做?
3.清理通知中明確,異地調動的職工符合認購條件,但必須退回原住房。但在《預售辦法》中,只提到了異地調入的職工符合認購條件,不要求返還原房源。這樣苛刻的條件,雙方就合同達成壹致後還能隨便加嗎?作為代表國家、掌控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部門,有沒有社會公信力?另外,鐵路職工原來的住房是房改前的福利分房,後來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補繳的金額已經變成了個人產權。但這次集資購房並不是福利分房,而是職工購買的私有房產。兩者有本質區別,不具有可比性,不能互相替代。即使調入,也是沈陽鐵路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行為。是鐵路局或單位造成職工流離失所,與家人分離的原因。作為職工最信任的對象,鐵路局及其所屬企業不僅不給職工額外補償,反而剝奪職工認購經濟適用房的權利。即使拿到了認購權,也要把原居住地的房子退回去。他們的妻子和孩子呢?沈陽鐵路局的這壹舉動,不禁讓工人們感到心寒。在支付預付款的同時,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已經認購為職工私有財產。無論員工去留,產權人都無法改變,所以產權不能等同於員工異地工作期間的臨時宿舍,會隨著員工去留而改變。
4.沈陽鐵路局的集資款為每名職工654.38+0.8萬元。這個基金是專款專用的,是員工用來為員工謀福利的。應該本著誰出錢誰受益的原則。已認購住房的職工,樂於認購沈陽鐵路局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對此,他們毫不懷疑。即使在2009年和2010年,房地產價格相對理性,上漲趨勢平緩的時候,他們也不考慮購買商品房。他們沒有理由比地產商更信任沈陽鐵路局。當然,他們是因為預付了18萬元(鐵路職工收入很低)而無法購買其他商品房的。在保障房分配即將完成的時候,突然被告知不符合買房條件。我拿了壹輩子的積蓄給別人做嫁衣,去完成別人的住房夢,最後被我信任的沈陽鐵路局逼到了絕路,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在人民幣大幅縮水的今天,用返還的654.38+0.8萬元在樓市買商品房可能嗎?錯過了購買的最佳時機誰負責,即使妳買得起商品房,等待從期房到現房的時間誰負責。俗話說得好,居安思危,才能安居樂業。沈陽鐵路局的做法已經食言,踢下橋殺了驢,把工人迫害到有價無回的地步。工人被逼到這壹步,誰來為鐵路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5.《回頭看通知》第1條“各單位對清理工作進行回頭看,重點是自查自糾。”既然提到了“自查自糾”,說明這種集資行為的責任在鐵路局。為什麽沈陽鐵路局當局不敢承擔責任,把災難性的後果推到已經處於弱勢地位的底層工人身上?作為壹個已經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何況這麽大的鐵路局,還有身居高位的領導。第二條,領導小組成員將與每壹位離職員工談話,澄清政策,解決矛盾。政策是否需要明確?該政策是2009年6月發布的《預售辦法》。認購員工無條件遵守,超標。除了《預售辦法》中的約定,增加6萬元募集資金,實際工期延遲壹年,就是最好的例子,充分體現了沈鐵員工的良好素質。鐵路局對下屬單位和員工的管理壹直是半軍事化的管理模式。從來都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妳什麽時候和員工壹對壹面對面談過,什麽時候這麽民主了?如果不是他的內疚感和沈陽鐵路局的違約,他能對員工如此和氣有禮嗎?沈陽鐵路局這次集資的初衷是為了照顧被強制分流到異地的職工,職工也認購了。但是,妳食言了,置國家和勞動者的利益於不顧。合並站段後,妳“回頭看”決策是否正確,發現不對。現在妳們重組了,妳們把工人們趕回了原來的原籍,恢復了原來的編制。真是勞民傷財,財政入不敷出,工人們的精神備受折磨,無法過上正常的家庭團聚,共享天倫之樂。654.38+0.8萬元,沈陽鐵路局用了兩年多,現在項目完成後“回頭看”,真是傷了這些埋頭苦幹、腳踏實地的職工的心。
以上是2009年6月沈陽鐵路局開始組織集資建房以來出現的怪現象。懇請社會媒體、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輿論廣泛關註,評價是非,還認購廣通至大理鐵路保障房的職工壹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