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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

法律分析:

1.抓捕是強制性的,嫌疑人沒有選擇或拒絕的機會,屬於公安機關的執法過程。

2.警方在現場處置時,通常需要采取強硬措施,防止嫌疑人被人群襲擊,才能順利安全地抓獲此人,處理案件。

3.戴頭帶保護嫌疑人合法權利:

(壹)能夠保證案件的秘密性和偵查的秘密性;

B.也是對嫌疑人肖像和隱私的壹種保護;

C.為了避免或者減少因案件錯誤給嫌疑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4防止嫌疑人的同夥發現嫌疑人已經被抓,麻痹嫌疑人的同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八十壹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