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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改革中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的決定

壹是現行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工作,經襄陽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已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指派其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相關市政府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前,調整適用相關市政府規章,由已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指派其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在相關職責調整到位前,由原承擔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縣(市、區)、開發區各級行政機關承擔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二是市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承擔審批、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和指導職責,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未調整到位。《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相關管理監督和指導的職責。三、實施《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市政府規章,或者需要市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四、實施《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相關規定未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承擔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在涉及民生、應急和安全生產的重點領域。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劃定和界定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不作為和亂作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