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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縣蔡晟鋪

童先生生前立過幾份內容不同的遺囑。以最後有效的遺囑為準。

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指人在生前或臨終時,下令處理死後事物的文字或書面證據。出自《八瓊樓碑刻:唐慈潤寺陳玲骨灰明》。

爭議比較突出。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據有關部門統計,在繼承糾紛中,超過60%的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

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老人不了解立遺囑的形式和相關的法律要求,最終導致沒有法律效力,老人的意願無法實現。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北京市率先成立了老年律師聯盟,由律師、法官、法律專家等1000余名律師組成。將主要為“法治老年、和諧家庭”公益項目提供法律保障,也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自擬遺囑程序:

1.立遺囑人寫下遺囑的內容。立遺囑人應當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既能真實地表達立遺囑人的意誌,又能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或者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註明書寫的年、月、日、地。立遺囑時間對遺囑效力有壹定影響。不同書面遺囑的內容有矛盾的,以後來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能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3.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4.書面遺囑中有需要塗改、增刪的,應當在塗改、增刪的內容旁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並在塗改、增刪的地方單獨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系死者真實意思表示。如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可視為自書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