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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進城市
外地農業人口和本市農業人口初婚在農業戶口的,應當向配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結婚證;
(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鄉(鎮)的證明;
(5)當地派出所和避難所登記所在村(鎮)的證明。
辦理外省市戶口遷入本市的,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證明:
(1)移民的戶籍證明、準予遷入證明、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局(縣)出具的戶籍證明;
(3)遷入戶的戶口簿;
(4)18歲以上進行口交的人的黑白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有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名證明和接收單位的證明。
老年人在辦理戶籍時向子女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
(2)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三)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四)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五)其他相關證明。
搬進城市
遷入本市的,應當持下列證件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地戶籍遷移證明;
(2)遷入戶的戶口簿;
(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4)移民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壹寸正面免冠銅版紙黑白大頭照兩張,已滿16周歲的,每人交壹張;
(5)因結婚遷入的,須持有結婚證;
(6)遷入農村的農業人口應有遷入地鄉鎮政府、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房間的,應在遷入戶口前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許可。
搬出這座城市
遷出本市戶口的,應當持下列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移民居民戶口本;
(2)農業人口須有遷入地鄉鎮政府、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
申請遷入外省市的,應當持以下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遷出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3)因高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應出示相應證明。
搬出這座城市
(壹)內部遷移
直接遷址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憑戶口簿和公民身份證;結婚的,應附結婚證和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住房分配、購房、房屋拆遷的,應附房產證復印件。
⑵機構間移徙
憑戶口簿和公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憑戶政派出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城市遷移證》,再到戶政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3)區域間遷移
持戶口簿和公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提交分局審批。經分局批準,憑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可以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城市遷移證》,再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