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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中的俸祿

唐代官員從政府領取的俸祿來源包括:米、地、俸祿。唐代官員的工資制度是在唐高宗永輝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謂俸祿,包括月薪、食、雜用,事業官有反合或普通仆役(壹至五品有反合。壹個產品防96人;六至九品有仆,六品有仆(15人)。這種復雜的俸祿制度,直到唐玄宗才融為壹體。《新唐書·食貨誌》說:“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阻止官聚,按月發給仆役食雜,合稱月俸”。唐代官員的俸祿定額與實際收入往往相差很大,尤其是地方官員。他們的工資錢有幾個來源,比如公款、家庭稅、青苗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員都要求70歲退休,稱為“史鷙”。官員要求當官,叫做“乞骨”。如果70歲以下,但是生病了,也可以提前要求退休。另壹方面,精力充沛、身體強壯的人,即使年過70,也能堅守崗位。五品以上的官員退休,要直接報皇帝批準,六品以下的退休,只能由尚書省按規定統壹辦理。當官後,如果有特殊需要,也可以重新當官。

當官可以享受壹定的待遇。據《唐為官要官》記載,有的官員可以升官,有的只是改了官名而不改官階(成為官員後再升官,直到宋代才成為制度)。在經濟待遇上,五品以上者可終身享受半薪,特殊情況可給予全薪。六品以下者,舊制前四年減半俸祿,勒令終身給於天保。此外,那些擁有三種以上產品的官員也喜歡聽王朔元老院的話,他們的階級高於現任官員的這種產品以示敬意。這些制度和規定起到了壹定的鼓勵官員退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