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局令[2012]第89號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因此,高溫補貼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是違法的。具體分配標準和實施政策由地方立法規定。
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怎麽辦?
如果妳符合高溫補貼的條件,企業又不發放,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接到勞動者投訴後,將調查核實相關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員工遇到高溫費的問題,可以通過當地工會與企業溝通協商,或者代表員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高溫補貼要交稅嗎?
妳必須交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津貼、補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夥食補貼等。,以及其他與就業和雇傭有關的收入。
因此,高溫補貼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