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感染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企業職工,因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緊急措施期間不計算在醫療期內。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第二,疫情期間惡意拖欠工資怎麽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276-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疫情期間的薪酬壹定要結合員工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每個企業停產的時間不壹樣,疫情對每個企業的影響也不能壹概而論。有的員工復工後已經到崗,有的員工沒有及時到崗,所以工資發放標準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