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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費用≠業務招待費!老財務總結的餐處理大全!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業務招待、員工出差、內部管理、會議展覽、提高員工福利待遇等需要,經常會以各種形式發生壹些餐飲費用,導致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出現各種問題。在實踐中,壹些企業在核算餐費時,不加區別地將餐費記為“業務招待費”。

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能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由於本不屬於業務招待費的餐費被錯誤記入本科目,占用了壹定的抵扣金額,必然會給企業帶來壹定的稅收損失和稅收風險。

為了幫助大家正確處理餐飲費用,本文系統分析了各種情況,並為大家給出了相應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幫助大家在實踐中正確處理,減少損失和風險。

首先,膳食津貼

什麽是漏餐補貼?財稅字[1995]82號文件給出了壹個定義: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的漏餐補貼,是指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個人因公在市區或郊區工作,不能上班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按照實際漏餐次數支付。壹些單位以誤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賬務處理

根據受益方,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R&D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2.稅務相關事宜

國稅發[1994]89號規定,誤餐津貼屬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但除了90年代初的壹些政策文件(顯然已經不適用於現在的物價水平),目前還沒有統壹的政策文件。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結合當地平均消費水平制定合理的津貼標準。並應完善相應的制度,將發放記錄作為附件保存。

第二,午餐補貼,加班餐

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節日補貼和每月午餐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1,賬務處理

支付給員工的午餐補貼和加班餐費,實際上有兩種情況:

(1)按照定額標準,企業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員工的每月午餐津貼或加班津貼,應計入工資總額,按不同部門的費用核算科目(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支付。)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午餐補助(加班餐補)”。

(2)根據企業財務制度,員工憑發票報銷的餐費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務相關事宜

(1)個人所得稅: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午餐補貼和加班餐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

(2)企業所得稅:員工憑發票報銷的餐費,通過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逃避個人所得稅。但由於企業所得稅前業務招待費的限制,企業會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管理需要,選擇哪種形式發放餐費。

三、出差餐費

壹般來說,員工出差的餐費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按照公司制度按出差次數提供現金補貼,壹種是憑發票據實報銷。

1,賬務處理

企業職工發生的合理差旅費,無論是按定額標準以現金支付還是以票據報銷,都應記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差旅費”科目。

2.稅務相關事宜

(1)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的規定,車船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的補貼、津貼或者納稅人本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超標準或不正常的差旅補助,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從而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業務餐的支付標準,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50元。但是從十幾年前制定文件開始,物價上漲很快,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壹樣,各地標準可能不壹樣。在實踐中,應根據當地政策要求和消費標準,制定合理的餐補制度。

(2)企業所得稅:在實際工作中要註意相關證據的完備性,如出差人員的姓名、地點、時間、任務,以及相應的交通、住宿發票等,以便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餐費。此外,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差旅補助標準和支付制度,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防範稅務檢查中的稅務風險。

第四,招待費

企業的餐費作為業務招待費,如宴請客戶、員工或其他招待費用,應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議餐費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2006〕426號)第十條規定,會議費包括會議室租金(含會議室租金)、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文件印刷費、醫療費等。

因此,會議過程中的正常餐飲費用屬於會議費用範疇,而非餐飲服務,在會計核算中應作為會議費用入賬,記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會議費用”。並且計算為會議費的餐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企業舉辦年會或其他活動組織的聚餐,其費用應記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記入會議費。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的,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為了明確區分業務招待費,企業的會議費用應提供真實合法的信息,如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很多企業可能重視會議的組織,卻忽略了相關文件的收集,最終導致涉稅風險。

第六,培訓餐費

根據洛鳴[2006]317號文件關於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範圍的規定,職工外出培訓時由企業負擔的夥食費,應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列支,記作“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財稅[2018]第51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結論:

1.不是所有餐費都在業務招待費範圍內;

2.餐費的會計科目應沿用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主要活動費用的會計科目。

3.企業應制定合理的餐補和差旅費報銷制度和金額標準,規避稅務檢查中的納稅調整風險;

4.企業發生餐飲費用應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保留相關資料作為記賬憑證和稅前扣除憑證。

不同情況下的餐費處理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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