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管。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擴展數據:
關於農民工工資有關要求的規定:
1.用人單位使用個人、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清償債務,並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2.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繳費年限、支付日期、支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付工資項目及金額、代扣代繳工資項目及金額、實際支付工資金額、銀行出具的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名等內容。
3.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在合並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所欠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可以由合並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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