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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象山港水產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水產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促進漁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象山港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象山港是指下列四點連線以西的水域和灘塗:

郭巨東南門坑山嘴(東經122 04′12″,北緯29 51′04″);

亭子山南側燈塔(東經121° 59 ' 50 ",北緯29° 45 ' 15 ");

古雷山南端(東經121° 59′14″,北緯29° 37′50″);

臧倩北清灣山東咀(東經121° 58′18″,北緯29° 37′00″)。

凡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灘塗、象山港從事水產養殖、捕撈活水活草等漁業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港口沿線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港口水產資源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三條象山港水產資源保護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公安、邊防、交通、港航監督、環境保護、規劃、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和動植物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保護對象和采捕標準第四條下列水生動植物物種應當予以特別保護:

(1)魚類:烏魚、梭魚、斑(吉)魚、黑鯛魚、河豚魚、鯖魚、鯧魚、(勉)魚、石斑魚、鯪魚、鰻魚苗;

(2)蝦:中國(東方)對蝦、斑節對蝦、日本對蝦、長毛對蝦、赤黴菌、脊尾白蝦;

(3)蟹類:梭子蟹、鋸緣青蟹;

(4)貝類:牡蠣、蜻蜓、蛤、蛤、蛤、蛤;

(5)其他:馬蹄蟹、海蜇、海帶、紫菜。第五條下列保護品種的最低可捕標準為:

(1)魚類:烏魚150克,梭魚150克,斑(吉)魚50克,黑鯛魚250克,河豚魚150克,鯖魚300克,鯧魚100克。

(2)蝦:蝦長9厘米,脊尾白蝦長2.5厘米;

(3)蟹類:梭子蟹125g,鋸緣青蟹150g;

(4)貝類:牡蠣殼長3厘米,烏龜和毛蚶殼長2厘米,齒龍殼長4厘米,菲律賓蛤殼長2厘米。第6條仔魚為低於最低可捕標準者。

任何壹種捕撈作業都不得傷害受特殊保護的水生和植物物種的幼體。生產中,同壹魚種漁獲物中仔魚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和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

各種天然或人工養殖的貝藻生長後應采收,並註意保存種子和植株,合理輪作。

禁止捕撈河鲀和馬蹄蟹。第七條嚴格保護縊蟶、牡蠣、蛤蜊、文蛤、泥蚶、鋸緣青蟹等重要養殖品種、親體和繁殖場所。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實行封育包衣保苗、封巖(礁)保貝保藻,並規定保護措施。第三章禁漁期和禁漁區第八條在經濟幼魚、蝦蟹大量出現季節,應當停止各種有害於幼體的作業,實行禁漁期。

(a)每年5月16日至7月31日為休漁期,禁止進行各種鋪網、起網、纏網和閉眼刺網作業;

(二)每年3月1日至2月65438+31日為蝦網作業的禁漁期;

(3)次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魚苗。

中國(東方)對蝦放流期為每年5月16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田健作業,禁止在水域、灘塗飼養家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年度具體情況,在不低於年度禁漁期的原則下,調整禁漁時間。但是,調整捕撈鰻魚苗和網具的禁漁時間,應當經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凡允許捕撈的增殖品種,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公告確定作業的時間、區域、種類和數量,以及最大漁獲量。第十條不得在象山港主航道和錨地從事各類養殖生產和捕撈作業。第四章漁具漁法第十壹條禁止使用對經濟幼魚、蝦、蟹、貝有重大損害的漁具和捕撈方法。第十二條各類主網的最小網目尺寸,按國家和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禁止制造、銷售和使用規格不符合標準的漁具或者禁用的漁具。第十三條禁止炸魚毒魚和使用電力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