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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裏有可能減輕刑罰嗎?

不是所有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都能減刑。

刑法第78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八)減刑修正案

1,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罪犯,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