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撫養權的判斷是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和不改變子女生活方式、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的。
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兩歲以下的孩子由母親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但如果母親有下列情況,孩子的撫養權可判給父親:
(1)母親患了壹種病,而且這種病是難治的,孩子根本無法忍受。
母親有不良嗜好,賭博、吸毒等。法院會考慮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父親。
兩歲以上八歲以下兒童;這個年齡段孩子的撫養權分割,要看雙方能提供給孩子的條件。壹方有下列情形的,優先判給子女撫養權:
(1)壹方因絕育或生殖器官損傷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子女的撫養權優先歸他。
(2)離婚前,夫妻長期分居,孩子長期與壹方生活的,孩子判給長期與他生活的壹方,避免環境發生較大變化,給孩子帶來不良影響。
(3)壹方有子女,而另壹方無子女,壹般會優先考慮無子女的。
4雙方經濟條件相同,會優先考慮不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
8歲以上兒童;壹般對於8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根據孩子的意願做出判決。
另外,法院對撫養權的判決,並不意味著完全不能改變。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1,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孩子;
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其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