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個案件可以由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為這個案件應該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不是單壹被告。為方便訴訟,原告應選擇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故應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
3.(1)屬於物證;(2)屬於證人證言;(3)屬於書證;(4)屬於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