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放棄孩子並不違法,但滿足以下條件是合法的:
1.生父母確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收養須雙方共同收養;
2.親生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3.夫妻壹方死亡,另壹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壹方的父母有優先購買權;
4.收養人必須符合收養條件;
5.如果排除上述情況,該行為將涉嫌構成遺棄罪。
遺棄罪的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地說,家庭成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是壹種不良行為;
3.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4.主觀上是故意的。
綜上,生完孩子送人不違法。法律規定子女可以送人,但必須經過合法的收養和領養手續。如果確實是因為經濟困難,不夠撫養壹個孩子,可以把孩子拿出來讓人收養。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雙方應當共同送養,並到民政機關與收養人辦理收養手續。親生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面提出收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7條
生父母將子女送養的,應當壹並送養。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