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依法設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住區、療養院、食品生產區等環境要求高的區域以及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劃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周邊1,0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高晶體矽項目。上述地區已投產的高晶體矽項目,要按照該地區相關規劃,通過依法搬遷、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