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業主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並且定義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兩層範圍:1)整棟樓的其他業主;2)其他能證明其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舉證責任)。根據這些判斷,妳的行為必須得到所有利益相關者的認可。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