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1067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之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