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如果占用集體土地的,必須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如果征收農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關於土地征收的補償的項目中,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壹項。
(二)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2、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3、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4、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二、果樹補償標準
(壹)蘋果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二)梨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三)桃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三、征地補償的範圍
(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