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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計劃生育始於何時?

我國於1971年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但直到1982年計劃生育才被確定為基本國策並寫入憲法。計劃生育於1982年9月被確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並於同年2月65438被寫入憲法。265438+20世紀初,由於80年代出生的第壹批獨生子女已經到了適婚年齡,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在壹些地區有所放松,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計劃生育,即計劃生育,是我國在1982年制定的壹項基本國策,其目的是有計劃地控制人口。主要內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直到2020年,計劃生育政策略有改變和放寬,但仍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對計劃生育有什麽要求?

計劃生育的要求如下:

1,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除特殊情況批準外,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子女;

2、在城鄉,第壹個子女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家庭重組,壹方原來只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是第壹次結婚,結婚多年後,無子女,且收養壹個子女後懷孕,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