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對計劃生育有什麽要求?
計劃生育的要求如下:
1,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除特殊情況批準外,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子女;
2、在城鄉,第壹個子女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家庭重組,壹方原來只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是第壹次結婚,結婚多年後,無子女,且收養壹個子女後懷孕,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