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被害人戶口在農村,但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並有固定收入。在計算補償金額時,按城鎮居民標準對待。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2.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計算到十八周歲。3.被贍養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被撫養人的計算以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為依據。2003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並於2004年5月29日起施行。《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是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撫養費的賠償規定如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救治所支出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和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邊肖在這裏提醒大家,發生交通事故後,壹定要冷靜對待和處理問題,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問題,不做違法和法律禁止的事情。同時,在生活中駕駛車輛時,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車,走安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