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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能怎麽罰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普通食品停止發布其保健功能,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壹般食品宣傳保健功能部門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方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普通食品的宣傳保健功能是詐騙嗎?

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能不算欺詐。壹般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是對其性能和作用的描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的性能、功能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普通食品的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是對普通食品本身的性能和功能的虛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可以定性為虛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