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方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普通食品的宣傳保健功能是詐騙嗎?
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能不算欺詐。壹般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是對其性能和作用的描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的性能、功能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普通食品的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是對普通食品本身的性能和功能的虛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可以定性為虛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