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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所有森林、林木、林木種苗、木竹病蟲害(含鼠害,下同)的防治。?第三條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管理、誰防治”的責任制。鐵路、公路、運河(包括水庫)防護林的病蟲害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國有、集體林場、苗圃、農場、果園、茶場、蠶場,由其經營者控制;以其他方式經營的森林病蟲害,由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包經營者負責防治。?第五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以下簡稱防治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開展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建立技術檔案;?

(三)掌握森林病蟲害發生動態和發展趨勢,制定防治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四)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開展防治技術指導;?

(五)實施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檢疫、運輸檢疫。?第六條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行政區域交界地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實行聯防聯控。

森林面積1500公頃以上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專職人員,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第二章森林病蟲害防治第八條在森林經營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和下列規定:

(壹)育苗、造林應當選用優良品種和健壯苗木,禁止使用有病蟲害的林木種苗;?

(二)育苗、造林或者森林撫育時,應當清除森林病蟲害媒介;?

(三)造林設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四)有計劃地實施封山育林、撫育、補植、改造等造林措施,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積極保護、繁殖和培育有益生物;?

(六)及時砍伐感染國家限制的嚴重病蟲害的樹木和嚴重燒毀的樹木;?

(七)及時將采伐出的林木(包括正常采伐的林木)運出采伐區,並清理現場;?

(八)已感染病蟲害的木材應立即施藥;?

(九)對經常發生病蟲害的森林,應采用物理、生物、化學相結合的系統工程方法進行綜合治理。?第九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實施本辦法第八條第(四)、(六)、(九)項所列行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除砍伐嚴重感染病蟲害的樹木外,由縣級以上防治機構進行現場鑒定;?

(二)使用化學藥劑防治森林病蟲害,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機構批準;?

(三)使用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新藥劑,應當事先進行藥劑防治效果的區域試驗,並經市、地防治機構核實後,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采用生物和化學方法防治森林病蟲害,應當防止環境汙染,保證人畜安全,盡量減少對森林有益生物的殺滅;?

(五)采用系統工程方法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應當在施工前壹個月內向縣級以上防治機構申報工程設計方案,經縣級防治機構批準後進行施工,施工後組織驗收;?

(六)使用飛機農藥防治森林病蟲害,施藥間隔期壹般應在三年以上。但如果用飛機防治大面積暴發性或危險性森林病蟲害,則不受施藥間隔期的限制。?第十條各級防疫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林木種苗、木材和竹材實施產地檢疫、運輸檢疫。

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在實施調運檢疫時,有權憑省林業廳核發的森林植物檢疫員證,進入有關車站、機場、郵局(站)、碼頭的貨場、倉庫等場所進行檢疫。鐵路、交通、民航、郵電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

發生大規模暴發或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的地區要封鎖。對離開疫區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進行檢疫,發現危險性病蟲害時應進行消毒處理;確認合格並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後方可放行。

對進入我省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進行復檢。對持有植物檢疫證書並確認合格的,重新采摘不收取檢疫費,貨物的停留、搬運、開箱費用由貨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