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即高等院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商有關部門確定)、政府、黨和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資助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可要求定向培養相關人才。
除上述範圍外,用人單位對人才的需求不得定向,用人單位只能提供培訓費用和委托培訓。培訓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不得自行擴大定向培訓用人單位的範圍。
定向招錄培養公務員報考: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周歲35周歲以下(出生於1972 10 10月15至1990 10 10月之間);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基層、生產壹線和農村的工作經歷。在軍區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算是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在機關直屬地方(市)工作過的,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被查出有舞弊行為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被開除未滿五年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招錄機關公務員回避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