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面向社會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管理全國健身氣功活動,國家體委武術運動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壹)制定全民健身氣功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健身氣功教學和指導人員的技術等級制度;
(三)對面向社會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業務管理;
(四)審批全國性和區域性(含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涉外健身氣功活動;
(五)組織高級健身氣功大師的技術培訓、資格考試、等級評定和年檢;
(六)氣功鍛煉審批;
(七)牽頭協調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對健身氣功的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健身氣功活動的管理。其職責是:
(壹)制定本地區健身氣功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對本轄區內開展健身氣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業務管理;
(三)審批、檢查地方健身氣功活動;
(四)組織本地區相應級別健身氣功大師的技術培訓、資格審查、等級評定和年檢,並受委托對派駐本地區的較高級健身氣功大師進行日常管理;
(五)牽頭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健身氣功的管理。第五條民政、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健身氣功活動實施管理。第六條試行健身氣功大師技術等級評定制度,由國家體委武術運動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從事健身氣功活動。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健身氣功活動(含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向國家體委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異地從事健身氣功活動,必須持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證明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成立以健身氣功為其業務範圍的社會組織,必須經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第九條從事營業性健身氣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先經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十條開辦健身氣功培訓教學單位的,必須先經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十壹條開展涉外健身氣功活動,必須報國家體委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審批,並按照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健身氣功活動,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由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和主要代理人簽署的申請書,並出具本單位和組織的證明。
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
(壹)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名稱;
(二)活動的項目、時間、方式(培訓、講座、辦學、演出。交流等。)、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和規模;
(三)活動的地址和地點;
(四)活動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情況;
(五)氣功大師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簡歷、技術等級、姓名、籍貫,附相關證明;
(6)安全措施;
(七)籌備經費和活動標準;
(8)廣告內容。第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查,並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從事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熱心健身氣功事業;
(2)不得以氣功名義進行詐騙和封建迷信活動;
(三)不得非法出版和經營氣功書籍、音像制品和信息資料;
(四)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通過各種媒體出版、播放、張貼、郵寄;
(五)不得擾亂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