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貧困人口支持的內容包括:
第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照顧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第三,提供疾病治療;
第四,辦理喪事。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壹、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1,無勞動能力;
2.沒有收入來源;
3、無力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力履行義務。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歲以上老人;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壹、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壹級的肢體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總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貧困人口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特困人員財產狀況的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四、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能力履行本辦法所稱義務:
1,具備窮人條件;
2、60周歲以上老年人或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貧困人口財產狀況的規定;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正在服刑的人員,其財產符合當地貧困人口財產狀況的規定;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符合特困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
綜上所述,在我國,特困人員供養是指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制度。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對貧困人口支持的內容包括:
(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顧對象;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處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