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業扶貧,幫助貧困戶發展產業。開廠,做生意,簡化手續,發放小額貸款,給予壹定的創業獎勵。種植養殖要按量補貼,鼓勵他們的積極性。
3.移民幫助窮人。對於偏遠山區或者交通條件差,不適合人類居住或者難以發展的地區,國家會在發達地區周邊設立安置點,貧困戶搬遷到安置點,在周邊工作,作為付出壹點錢的象征。
4.健康扶貧、農村聯合治療費用減免;貧困戶住院提高報銷比例;貧困戶享受先住院後出院壹站式報銷的便捷方案。
5.教育扶貧,對於貧困家庭的孩子,從幼兒園到高中,不僅免除學費和書本費,還按學期發放生活補助。不能讓壹個孩子輟學。
6.危房改造:對居住在危房中的貧困戶,經專業機構鑒定為C類、D類戶的,按等級給予壹定補助,幫助其改造現有房屋,使貧困戶住上安全房。
7.生態扶貧:壹是給予壹定的生態獎勵;二是雇傭貧困勞動力做生態護林員,並支付壹定工資。
8.兜底保障,對於五保戶、孤兒等失去勞動力或沒有勞動力的特定群體,政府將提供兜底保障,給予壹定的資金,照顧他們的生活。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應當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查,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