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婚姻法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是對養子女負有贍養義務的是養父母,而不是親生父母。但是,如果被收養的子女願意在法定義務之外贍養親生父母,法律並不禁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從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只有孩子被他人合法收養,他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消滅。收養關系成立後,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應的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法律上主要看養子和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親生父母只是生了孩子,沒有撫養,孩子當然沒有贍養義務。
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支付生活費。
這是後贍養義務不同於贍養義務的本質特征。壹般情況下,壹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上的贍養,即支付生活費,也包括精神上的贍養。後來,撫養義務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之後。
因此,以解決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就是支付生活費,這就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7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