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保健品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推動企業創新,提高產品質量,促進保健品生產企業規範管理。第六條保健品實行批準證書制度和類別目錄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批準證書》由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品批準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健品生產活動。
保健品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七條保健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衛生條件:
(壹)生產企業建在潔凈區,與有毒有害場所的距離符合法定衛生要求;
(2)廠房應堅固整潔,車間內的天花板、墻壁、地面應采用光潔的建築材料,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並有防止和消除嚙齒動物和蚊蟲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具有與產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保健品原料、加工、包裝和儲存的工廠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具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生產設施,工藝流程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車間加工的保健品、原料和成品不得交叉汙染,避免成品與雜質、毒物接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請《吉林省保健品批準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衛生條件,並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壹式三份;
(二)產品的生產依據、配方、結構或者制造原理、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
(三)原料和產品的安全評價報告;
(四)產品保健功能評估報告;
(五)產品樣品;
(六)送審的產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樣本;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現場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八)用戶保健功能的效果,以及50例抽樣調查的結果;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檢測機構資質證明復印件。第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頒發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取得吉林省保健品批準證書後需要變更經營範圍的,還應當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手續。第十條《吉林省保健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4年。第十壹條保健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測工作由法定檢測機構承擔,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保健品進行檢測。第十二條依法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從事保健品檢測,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對保健品進行檢測和評價,對保健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和安全性進行檢測。
對於檢測結果,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對於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測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第十三條申請人對檢測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保健品審評委員會申請復檢。評審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選擇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第十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保健品評價委員會,負責本省保健品的功效、衛生標準和安全性評價,並出具評價報告。
保健品審評委員會成員由醫療、毒理學、營養學、檢驗、藥理學、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和標準使用方面的專家組成。第十五條保健品審批機關、審評委員會和檢測機構不得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第十六條在省外取得保健品批準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品生產或者銷售的,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