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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鄭樹林執行了嗎?

已實施;以上事實有本院提供並經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柴陳述我和是通過楊認識的。2014 12.26楊來找我說他朋友想借9萬,我提出需要抵押物做擔保。楊說有輛大眾途觀,讓我看看行不行。晚上,我們在江南翰林書院門前見面看車。2015 12 31我們在吉林市昌邑區花鳥魚市場附近的壹家足療店簽訂了貸款和汽車抵押協議。之後,我去了中東的購物中心武鳴路5號門,把錢給了夏磊。我直接扣了兩個月7200的利息。2065438+2005年6月6日,65438+2065438,通過楊作為中介向我借款105000元,在中東商場肯德基用壹輛白色本田轎車作為抵押。我直接扣了10.5萬的利息。第三次是夏磊直接聯系我,在吉林火車站東口附近用壹輛奔騰X80轎車抵押給我5萬元,其中2萬元作為本金還給我,我還扣了4000元利息。2015二月14,三輛車都丟了。後來得知這三輛車都被車行拿走了,我就去找車行,車行給我看了這三輛車的租賃手續,車主也給我看了大照片。夏磊從我的抵押汽車裏借了錢。

另外,我第三次借5萬的時候,直接扣了之前借的2萬的本金,扣了4000的利息。

2065438+2005年2月初,夏磊給我2萬現金,也是本金,李仲彬在場。

2.《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確認於2065年3月26日將65,438+00,000元及5,000元存入柴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4月15存入人民幣80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以該罪起訴。被告人夏磊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磊辯稱,犯罪前償還的部分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經查,部分金額為7.2萬元,案發前已以各種名義歸還。因此,不應認定為其主觀上有占有的故意,而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視案件具體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夏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