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壹是他通過正規合法的美團平臺下單,消費目的不是接受可接受的服務;第二,299元的價格在網上公開。他直接把錢付給了美團,而不是技術人員,所以和技術人員沒有交易。第三,他壹進去消費,警察就來查,有“釣魚執法”的嫌疑;第四,他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警察告訴他,只要如實供述,就不需要處罰,存在誘供問題。
公安機關接到法院起訴狀後答復:
第壹,美團只是壹個平臺。下單前後,李兩次致電健康中心確認相關服務。二是他們接到正常舉報來查,不存在釣魚執法;第三,他們沒有誘供或騙供的問題。他們依法調查後對李進行了處罰,有詢問視頻為證。由於本案是行政訴訟,公安機關需要向法院證明其依法處罰李的所有證據。因此,公安機關向法院提交了現場執法錄像、扣押過程、女技術人員證言、李某供述、詢問錄像等相關證據。
他拒絕接受法院的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通過美團找到了按摩服務,但提供服務的並非美團客服或相關工作人員,而是李某到店後提供服務的保健中心工作人員。經人介紹,李得知299工程包括洗浴和全身按摩。具體到本案,李在洗浴、按摩過程中,明知有違法物品,仍予以接受,應認定為賣淫嫖娼。
公安機關認定李嫖娼情節輕微,行政拘留5日較為合適。此外,李並未提供公安機關誘供、騙取口供的相關證據。綜上,法院認定公安機關的處罰事實清楚、正確、確鑿,適用法律準確,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親愛的讀者們,妳們對此怎麽看?